2011-07-30 财政部、农业部 】 【打印共有评论0 点击

发布文号: 农办财[2011]103号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)农业(农村经济、农牧、畜牧兽医)厅(局、委、办)、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、财务局,黑龙江省农垦总局、广东省农垦总局:

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定,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,2011年继续实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。为组织实施好补贴政策,我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《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附件: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

 二○一一年七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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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编辑: 谭学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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